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