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