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代宰服务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