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销毁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