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将森林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给予财政支持;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