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