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对重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查,并按规定提交报告;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