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二)对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予以公布的;(三)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批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