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优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