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