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

人民防空专业队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部门负责,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