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