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