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