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