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管理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