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管理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