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受理、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用途更改申请;认定查处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油烟排放污染,占用毁坏绿化,违规摆摊设点和种植养殖,弃置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标志设置,参与停车矛盾纠纷处理;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并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经营活动。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周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管理防范职责,建立巡查、应急演练等机制,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防、抗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其管理、监督、服务、执法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