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