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
业主决定增设、改造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人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改造方案由相关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应当结合实际集中配置充电、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业主应当将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该区域内,禁止占用楼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和入户、私拉电线充电。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