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换届选举小组成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组织、参加黑恶势力犯罪记录或者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侵占绿地、违法建设、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违反建筑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