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