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