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七十;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