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