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