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