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九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辞职的,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或者补充任命主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