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公布。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