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