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