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