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