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