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第八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