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