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营造天蓝、水清、土净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