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