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