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