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四十条已废止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