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