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