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打击市场垄断和干预公平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