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