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历史城区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可以采取单行路、分时段通行等管制措施,控制机动车通行量;合理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满足居民生活和观光旅游需求。历史城区内公共交通车辆、游览观光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交通应当以步行为主,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划定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