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有效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法规性决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