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使用统一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形象宣传大使、旅游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鼓励引导各领域、各行业窗口从业人员穿戴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服饰。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