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使用统一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形象宣传大使、旅游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鼓励引导各领域、各行业窗口从业人员穿戴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服饰。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