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