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和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船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