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