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水库水源保护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