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