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